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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: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邮件发广告

2019-01-13 07:49 来源:互联网综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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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报讯(记者 温婧)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《江苏省广告条例》,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,不得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发送广告。

  该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,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,不得通过拨打电话、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,向其固定电话、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。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,视为发送广告。

  上网时满天飞的弹窗广告让人极为反感。条例就此明确,利用互联网发布、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,也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。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,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,确保一键关闭”。条例还规定,“骗点击”式的广告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必达财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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